当事人 |
第三人-陈宏毅,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金沙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宏毅、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