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世林,杨凤丽, 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桦甸市昆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永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大丰粮油有限公司 ,吉林市孤家子粮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民终857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孤家子粮库、吉林市大丰粮油有限公司及吉林市永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昆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世林、杨凤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吉民终857号民事裁定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