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汝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汝海、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汝海、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