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俞葛良,王伟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华:本院受理俞葛良诉王伟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共和新路3009号总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