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昆明长城医院,李振文,王启智,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1民初2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昆明长城医院、王启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长城医院、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文、王启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长城医院签订的《昆明巫家坝机场东航天星公司楼房屋资产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1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直接支付给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390元,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直接支付给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2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