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北省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 ,湖北扬子江银星游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海事法院 |
内容 |
湖北扬子江银星游船有限公司,湖北省扬子江游船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扬子江银星游船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扬子江游船总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