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小洪,吴廷秀,何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819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2民初8198号何小洪(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吴廷秀(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何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左楼303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