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永辉,第三人-,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辉诉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