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洪云,丁金明, 上海简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金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洪云与被告上海简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意见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7600号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