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兴厚,第三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漫时区分公司 ,武汉洽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兴厚、武汉洽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漫时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兴厚及第三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洽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18474.67元(自2020年12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1日,实际计至被告返还承租商铺之日止),以及因迟延缴纳前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206166.85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