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荣固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沪0113民初103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荣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荣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做出一审判决。上诉人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2021)沪0113民初1039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