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秀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秀泽: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