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欢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04民初40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李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4845.33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确定的透支利息和自由分期、账单分期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计算的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保全费6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欢欢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