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耀良,杨志红,奚韶锋,王莹, 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再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耀良、杨志红、奚韶锋: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苏州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洪耀良、杨志红、奚韶锋、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09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