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平,重庆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强,郭绪理,万良玉,刘勇,郭伦会,郭伦文,张飞,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平(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郭绪理(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郭伦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38531J ):重庆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Y0Q5Q):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程平、郭强、郭绪理、万良玉、刘勇、郭伦会、郭伦文、张飞、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1)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337826.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250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34342.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3299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31816.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3106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175104.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24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122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程平、张飞、郭伦文、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市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2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10762元,由被告重庆邯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