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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秀林,张兵,张秀洪,吴胜煜,杨坤,四川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林、张兵、张秀洪、吴胜煜与被告你、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6519、6521、6522、6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秀林劳务费10000元、张兵劳务费12000元、张秀洪劳务费10000元、吴胜煜劳务费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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