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秀林,张兵,张秀洪,吴胜煜,杨坤,四川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林、张兵、张秀洪、吴胜煜与被告你、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6519、6521、6522、6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内蒙古川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秀林劳务费10000元、张兵劳务费12000元、张秀洪劳务费10000元、吴胜煜劳务费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