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心财,薛理俊,林飞,林文,王贤辉,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463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贤辉:本院对原告林心财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贤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6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薛理俊、林飞、林文的起诉。(2021)闽0128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心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13292.0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计4966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