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樟林科技有限公司 ,霞浦县卢亮日用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9民初466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霞浦县卢亮日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深圳市樟林科技有限公司诉霞浦县卢亮日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9民初4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