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宝成,李俊杰,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吉林省志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1145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宝成、李俊杰、吉林省志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1459号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宝成、李俊杰、吉林省志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