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佳仲,林壬戍, 上海宝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 ,上海升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杨执字第942号,(2014)杨执字第2075号,(2014)杨执字第2076号,(20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升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薛佳仲、林壬戍:本院在执行(2014)杨执字第942号、(2014)杨执字第2075号、(2014)杨执字第2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升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薛佳仲、林壬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起案件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0执异238号、239号、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2014)杨执字第942号、2075号、20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