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耀峰,陈海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77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耀峰、陈海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李耀峰、陈海芹(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8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一、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594.4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9.23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二、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有权对两被告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国香雅苑××幢××室的不动产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573元。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521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