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翠玲,温春光,郭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60版原告为“马翠玲”、被告为“温春光、郭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公告中,其中正文处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