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漳州咖秀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漳州咖秀食品有限公司、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咖秀食品有限公司、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成员赖昌铅、吴惠玲、黄亮(人民陪审员)。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