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道杰,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6543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道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道杰、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家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林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福清市渔溪镇凯景又一城第11幢7层702单元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权证号为: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94号】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林道杰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