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宫某某,张某某,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5执异30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方建、吕爱平、宫象波、张彩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方建、吕爱平、宫象波、张彩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华峰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5执异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张华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