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方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祝平: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5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方祝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