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毛某某, 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方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某某:原告重庆方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被告毛某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