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某某,顾某某, 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宇兴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亿维莱斯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苏0582民初1098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宇兴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月明、顾冬艳: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亿维莱斯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宇兴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月明、顾冬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0)苏0582民初10988号判决书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包括①向原告支付定金、货款286000元及违约金(以28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②支付律师费37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③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百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3、4对上述被告2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