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鸿涪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鸿涪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