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周某某,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某某诉你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度假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