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符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杨某某, 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0)苏1181民初519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符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1181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杨某某”应补正为“杨某某”。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