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某某,游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汤某某,林某某,邱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9)闽0802执恢356号之一
案由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汤某某、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游某某、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汤某某、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游某某、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邓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一、终止(2019)闽0802执恢356号之一执行裁定;二、解除对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小区9号楼2002室房屋及277号车位的查封;三、确认坐落于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小区9号楼2002室房屋及277号车位归邓某某所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