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某某,游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汤某某,林某某,邱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 ,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9)闽0802执恢356号之一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某某、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游某某、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汤某某、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游某某、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福建省龙岩市综艺智能器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冶金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厦门市八方机械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金富酒家、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邓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一、终止(2019)闽0802执恢356号之一执行裁定;二、解除对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小区9号楼2002室房屋及277号车位的查封;三、确认坐落于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小区9号楼2002室房屋及277号车位归邓某某所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