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陕10民初1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陕10民初1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陕10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15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3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