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范某某,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珲春派诺松籽精深加工有限公司 ,珲春派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派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派诺松籽精深加工有限公司、赵某某、范某某: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