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民撤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095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撤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司送达不到,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