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厦门美菜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鹭飞扬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终73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民终7376号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厦门美菜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终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李某某负担。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