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王某某, 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10471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王某某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1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4128.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677元,由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