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曹某,程某某,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2民初142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原,程文秀:本院受理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原、程文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2民初1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595,078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95,078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