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蔡某某,邢某,姜某某,邢某某,江苏弘禹港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盛某某, 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1282民初3446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某、姜某某、邢某某、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蔡某某、邢某、姜某某、邢某某、江苏弘禹港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盛某某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