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李某某,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美光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执异9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李某某、青岛美光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3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