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郑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莒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莒南县交警大队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