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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平阳泛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林某某, 上海众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耀隆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4)浦执字第840号,(2021)沪0115执异1527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众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耀隆经贸有限公司、林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平阳泛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2014)浦执字第8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5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丁香路611号行政及执行裁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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