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平阳泛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林某某, 上海众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耀隆经贸有限公司 ,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浦执字第840号,(2021)沪0115执异1527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恒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众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耀隆经贸有限公司、林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平阳泛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2014)浦执字第8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5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丁香路611号行政及执行裁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