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某,朱某某,连某,张某某,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福州中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982民初25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连某: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某、朱某某、福州中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某、张某某、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民终140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黄某、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