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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某,朱某某,连某,张某某,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中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982民初25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某,连某: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某、朱某某、福州中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某、张某某、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民终140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黄某、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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