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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某, 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某、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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