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连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结果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1元,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572.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16.08元、分期手续费2489.9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