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王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2民终11183号,(2020)沪0118民初2297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某某、王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2民终11183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229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229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王某、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徐某某人民币175,699.41元(包含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