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某某, 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63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3民初36357号蔡某某: 本院受理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48158.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4815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