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杨某, 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岙卫花卉中心 ,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来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岙卫花卉中心、杭州沣鼎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杨某: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