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蔡某,曾某某,曾某某,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02民初72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蔡某、曾某某、曾某某、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原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3377.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式:1. 以75076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以753377.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以75337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三、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蔡某、曾某某、曾某某、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曾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蔡某、曾某某、曾某某、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