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安某某,张某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71民终5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安某某、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71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